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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实行通行费包缴业务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字[2003]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05 生效日期:2003-03-05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你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实行通行费包缴业务的报告》收悉,为兼顾各高速公路路段的定班客车、短途运输车辆以及高速公路自身的效益,减少社会矛盾,经研究,同意在车主自愿的情况下,各高速公路实行通行费包缴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月包缴。在指定的两个收费站之间,每日一个往返(含两日一个往返)的车辆,按应缴费额的90%收取;每日两个往返的车辆,按应缴费额的80%收取;每日三个往返以上的车辆,按应缴费额的70%收取。

  二、按季包缴。在月包缴优惠办法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优惠幅度。即每日一个往返(含两日一个往返)的车辆,按应缴费额的80%收取;每日两个往返的车辆,按应缴费额的70%收取;每口三个往返以上的车辆,按应缴费额的60%收取。

  三、实行包缴优惠的通行费收入的资金管理,解缴程序仍按各路段通行费收入的管理办法执行,所用票据除太旧高速公路外,均使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

  四、其它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晋交财字[2000]3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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