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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烟草公司卷烟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格发[2003]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7 生效日期:2003-04-01
 

山东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
  你们《关于山东省烟草公司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烟财[200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省烟草公司本部退出一级卷烟批发经营,对省内产卷烟在省内的经营实行网上交易的情况,参照国家计委批复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交易中心收取卷烟交易服务费的做法,同意对省内卷烟交易双方各收取4‰的交易服务费,自2003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二、省烟草公司应加强成本核算,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收人、成本等情况报我局。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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