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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幸福柳中学收费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函[2003]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03 生效日期:2003-03-03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提高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幸福柳学校培养费标准的函”(鲁教函[2002]63号)进行了批复。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幸福柳学校为省教育厅批准、按民营机制运行的寄宿制学校,根据学校办学和住宿条件等实际情况,同意对幸福柳学校寄宿学生每生每学年除收取学费(培养费)6000元外,另行收取住宿费每生每学年800元,收取学费(培养费)和住宿费后,不再收取学杂费。
  本规定自二00二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该校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办法,并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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