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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国道206线罗庄等4处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起止时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3]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12 | 生效日期:2003-03-12 |
临沂、济南、潍坊、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国道206线罗庄等路段设置公路收费站的批复》(鲁政字[2002]462号),现将国道206线罗庄等4处收费站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起止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1吨以下(含1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0元;
(二)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汽车挂车不另收费(下同)),每车次收费15元;
(三)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四)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五)2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30元。
二、收费时间。
36--2国道206线罗庄收费站(原36号收费站序号改为36--1),收费截止时间同36--1号收费站,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108号道104线长清收费站,收费期限为4年,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止;109的号省道217线诸城收费站,收费期限为5年,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止;110号薛城收费站,收费期限为10年,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
三、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用于收费站人员经费、管理支出和收费路段的正常养护支出处,全部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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