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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资格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发[2003]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07 | 生效日期:2003-03-15 |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函》(宁财会函[2002]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会计资格工本费等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75号)规定,原使用的《会计证》将换发成全国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你厅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为每证20元(含专用IC卡)。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可向参考人员收取从业资格考试费,考试费标准为每门课20元。
三、对申请报考会计专业资格的人员,可自愿参加由自治区财政厅资质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考前培训班,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也能报名参考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科目为财政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培训课时为180学时,培训费为每人每期200元。
四、你厅或你厅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在职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可以收取培训费。培训内容由财政厅统一制定,培训时间每年不得超过24学时,收费标准为每课时2元。
五、自治区财政厅和各会计培训、考试机构,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2003年3月15日起执行,宁价费发[1997]191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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