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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价管[2003]32号、甬财政综[2003]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06 生效日期:2003-03-01
 

鄞州区人民政府、镇海区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我市的城市化进程,完善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宁波市鄞州区、镇海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价费[2002]39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鄞州区、镇海区部分区域(详见附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宁波市城区标准执行,即: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其它区域,建制镇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90元;集镇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其他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委《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行为的通知》(甬价房[2001]24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准。
  执行宁波市城区标准的区域:
  鄞州区的中心区、宋诏桥、邱隘、下应、钟公庙、石矸、姜山、古林、高桥、东钱湖镇和梅墟开发区。镇海区的招宝山、蛟川、庄市、骆驼街道。

宁波市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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