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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政办发[2003]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3 生效日期:2003-03-13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3月13日

关于加强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现就加强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预算的编制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1.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性收入、资产收益等其他自有收入,均应列入部门收入预算,统筹用于本部门的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法收缴行政性收费(包括基金)和罚没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
  2.列入年度预算的各项财政收入(含预算外收入)应按照项目逐项编制核定,不得隐瞒少列或多列挂账,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收入预算的编制依据。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要按照核定的定员定额标准予以测算,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提高预见性,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列到具体项目。
  2.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支出定额和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定额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3.有关部门举办大型会议、重大活动,要严格按照《市委办关于加强对各类大型会议活动审批管理的通知》(甬党办发〔2001〕27号)逐级上报审批,所需的专项经费预算要按规定的预算申报、审批程序执行。
  4.部门支出预算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和类别,必须相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二、预算的批复
  部门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编制,财政部门对各预算主管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草案审核后,汇总成按功能编制的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财政部门应当在人代会批准本级财政预算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各部门,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的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一)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在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提出经费追加的要求。遇自然灾害救灾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遇见因素,支出经费又未列入年初预算,预算单位应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追加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预备费中安排。因上级政府专项补助而引起的部门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追加范围。实行定额管理的日常公用经费不得追加。
  (二)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预算追加,不得越级上报,预算追加由市级预算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办理。
  (三)追加预算应有有效的依据和正当的理由,预算追加的依据、理由主要有: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政策制定的具体规定,以及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追加的其他情况。
  (四)部门预算中人员经费按实列支,在确保事业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核,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在预算数10%以内(含)的,其中70%可专项用于奖励;结余超过预算数10%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核定奖励金额。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之间不得随意进行调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预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预算科目调整。
  (五)项目预算应按照市财政部门关于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管理。要建立部门项目库,筛选排序后进行滚动管理。新增项目和变动较大的项目要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重大项目完成后,要向财政部门填报《项目完成情况表》,逐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六)为确保财政的收支平衡,严格预算管理,市级各部门制定、整理的政策或会议纪要,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须经财政部门会签,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预算的监督
  市本级部门预算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市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市财政部门对市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依法进行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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