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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道路拖拽、事故车辆施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价[2003]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01 | 生效日期:2003-04-01 |
各道路交通施救服务企业:
我市道路清障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从2000年开始制定的。几年来,清障服务行业得到了健康发展,保证了我市道路畅通,也得到了社会普通认可。但是,仍存在着收费项目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高,个别车主投诉等现象。为使道路清障收费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合理,经研究,调整道路清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拖拽、施救车辆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拖拽费
1、快速环道以内,不含快速环道,按每辆计收:特大型车400元,大型车300元,小型车220元,摩托车100元,自行车30元。
2、快速环道以外,含快速环道。
(1)小型车(不含小货车)每车公里20元;
(2)大客车每车公里30元;
(3)货车每吨公里5.00元;
(4)摩托车、自行车每车公里3.00元。
3、说明。
(1)手扶拖拉机、方向盘式拖拉机,按小货车标准收费。
(2)对装载公安机关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进行拖拽,其收费标准按收费总额的30%加收。
(3)凡施救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无需吊装拖带的,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4)半挂车按同类型车辆收费标准加50%收费,拖挂车按核定载重分类车辆的50%收费。
(5)重车按额定载重量加收30%,实载超一倍以下(含一倍)再加30%,依次类推。
(6)由司机驾驶回来的车辆收费标准按该类车拖拽标准的50%向车主收取。
(7)货车快速环道以外(含快速环道)拖拽费=环道内拖拽费+快速快道外(含快速环道)里程×每公里单价×货车总质量。
(8)总质量为车辆自重与实际载重量之和。
(9)因车主原因施救车辆到达现场不能施救,收取待班费每车200元/小时。
(二)事故现场清理费
每次150~2000元/辆,按现场施救难易程度收取现场清理费。
(三)吊车费
1、一类吊车(8吨,含8吨以下)每台班1000元;
2、二类吊车(8吨~25吨,含25吨)每台班1600元;
3、三类吊车(25吨以上)每台班2000元。
二、经营单位做好调价后的宣传解释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并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三、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南价[2000]5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2003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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