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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3]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03 生效日期:2003-01-01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新增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立项的函》(辽质监函字[2002]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规定,经成本测算和参照有关省收费标准,现对我省新增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以上新增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范围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你局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有关产品监督检验机构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时的收费。本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你局及有关检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三、本复函下发后,你局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实施收费前,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复函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到期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试行标准(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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