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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连云港市城区亮化美化建设先进单位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连政办发[2003]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城区亮化美化建设先进单位评选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城管局 2003年4月)
为充分调动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实施亮化美化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全市城区亮化美化建设,塑造优美城市形象,营造良好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连云港对外知名度和美誉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选范围
1.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各亮化美化项目建设责任主管部门;
3.具体承担亮化美化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单体项目)。

  二、评选标准
1.将亮化美化项目建设列入工作目标,摆上工作日程,定期研究,听取汇报,检查督促。
2.亮化美化项目按序时进度完成,完成率100%.
3.按专业设计要求和市城管部门审批要求组织实施,亮化美化效果优良。
4.亮化美化项目基础资料齐全。
5.亮化设施按规定时间开灯亮化,亮化率达标。
具体计分办法详见《连云港市城区亮化美化建设先进单位考核评分标准》。

  三、评选程序
亮化美化先进县区和责任主管部门,由各县区政府和责任主管部门直接向市城管局申报,市城管局进行初检,评选出先进候选单位,报市政府审定。亮化美化先进单位(包括单体项目先进单位),由亮化美化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向责任主管部门申报,经责任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城管局申报,市城管局检查考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具体考核办法
1.亮化美化建设先进单位的考核,由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城管局共同组织实施。
2.考核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3年全市城区亮化美化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及《连云港市城区亮化美化建设先进单位评选实施意见》,重点考核亮化投入、亮化面积、亮化效果、项目完成情况及开灯亮化情况等方面。
3.考核采取听汇报、阅资料、查记录、看效果等方法综合评比。
4.申报单位在本年度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城管局。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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