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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劳社厅函[2003]12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2-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你院《关于我院2002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请示》(中有设人字[2002]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2002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和营业收入指标复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的60%与实现税利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7;工资总额的40%与营业收入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61。
二、核定你院2002年实现税利基数为607万元,营业收入基数为8148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2963万元。
三、你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搞好工效挂钩工作,以促进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进一步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请你院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0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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