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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厅函[2003]12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2-28 生效日期:2016-12-11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你院《关于我院2002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请示》(中有设人字[2002]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2002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和营业收入指标复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的60%与实现税利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7;工资总额的40%与营业收入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61。

  二、核定你院2002年实现税利基数为607万元,营业收入基数为8148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2963万元。

  三、你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搞好工效挂钩工作,以促进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进一步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请你院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0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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