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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劳社厅函[2003]12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2-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基数更正问题的报告》(中非人发[2002]60号)及《关于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问题的请示》(中非人发[2002]6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属工效挂钩企业2002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公司所属工效挂钩企业2002年实现利税基数为1017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2741.34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
三、同意你公司所属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成都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更名为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建筑材料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后,仍为你公司的工效挂钩企业,我们对你公司下达的各项工效挂钩指标不做新的调整。
四、你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管理,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0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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