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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奎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奎政发[200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转变政府职能,改进领导和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原《奎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奎屯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奎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改进领导和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州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命令、指示,对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决定和命令。凡属重大问题,先由市人民政府党组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委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编制和执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
〈五〉规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领导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经济工作,及城市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土地、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监察、财政、税务、审计、民族事务、外事、侨务等工作,领导和管理不属于各部门的本市其他行政工作。
〈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的统一。
〈九〉保障本市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发展具有民族形式或民族特点的民族文化事业。
〈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十一〉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二〉改变或撤销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事项。
〈十三〉审核和报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建制及职责等有关问题。
〈十四〉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批准国有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六〉行使市属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依法对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参股的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管好市属国有资产,确保其保值增值。
〈十七〉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党委、自治州政府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职责
〈一〉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三〉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人事任免事项。
〈四〉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进行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并经常互相沟通情况。对于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
〈五〉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决议、命令,接受市委领导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作用;虚心听取市政协、各群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
〈六〉市长、副市长每年要有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到基层调查研究和到外地考察都要写出对工作有指导性的调查、考察报告,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对部署了的工作和任务,要认真抓好落实。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各族人民群众的疾苦,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在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勤政廉洁,克己奉公,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责
〈一〉各、委、办主任、局长是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在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长负责,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决议、命令,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按人大议题内容代表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各部门工作上的重大问题,要事先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各部门负责同志向市长汇报工作,都应说明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市长对部门决定的事项,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及时报告分管副市长。
〈四〉定期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列席和参加市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因出公差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批准。
〈五〉经常深入实际,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改进部门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
〈六〉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协商办事,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综合部门的政府成员要充分发挥协调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各项工作;要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重要情况。部门之间工作中的问题主动协商征求意见,共同研究解决,一般不要提交市人民政府。
〈七〉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
未列入政府组成部门的政府派出机构、行使政府职权的事业编制局(办)和条条管理的有关部门,也要按上述规定履行职责。
四、会议制度
〈一〉政府党组会议
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主要内容:
⒈研究落实市委部署的重要事项;
⒉组织学习上级的重要文件;
⒊研究干部任免和奖惩;
⒋讨论其他需由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出席,列席单位的正职参加,因故需派副职到会的应事前向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主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
⒈贯彻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⒉讨论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⒊通报情况,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
⒋讨论通过需要由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参加(要超过半数),办公室主任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况决定。会议的主要内容:
⒈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需要审定的报告;
⒊讨论通过由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⒋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⒌讨论和审定向自治州、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或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⒍讨论决定干部奖惩等事项;
⒎讨论其他必须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提交常务会讨论的议题,事先由分管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协商提出意见,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暂不上会讨论;市长或副市长职责范围内能解决处理的问题,不列入常务会议题。对于会议进行期间的临时动议,一般本次会议不议。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同志按市政府办公室通知要求参加讨论,相关议题讨论结束后即行离会。参加政府常务会议的成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请假。
〈四〉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由各分管副市长召集主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内容是按照分管副市长的职责分工,协调处理具体问题,会议产生的重要决定事项应报告市长。市长办公会议由各分管副市长视情况召集。
〈五〉市政府全体会议、 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拟定,提交市长确定。每次会议产生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和查办。
〈六〉市政府会议的各项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
五、公文审批制度
〈一〉审批公文按以下原则办理:凡属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或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市人民政府已确定的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紧急的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市长。市政府发布的政令、规定和决定,应事先由法制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市长签发。政府办公室收到的文件,要及时处理;属于政府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需要送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的,在送批之前,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副市长提请市长审批的文件,也应先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各部门的请示,要及时办理,件件答复,即使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一时办不了的,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也应负责向主报单位说明情况。
〈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文件(电报),应由市长签发;文中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经过有关副市长审核后再签发;属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再送市长签发,市长不在时可由常务副市长签发。送请市长、副市长签发的文件,必须先经过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市长、副市长在签发时作了重大修改的,应再送回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工作的副主任在文字、格式上把关。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政府审批的有关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经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市长或主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重大问题由市长决定。
〈四〉按照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文)的要求,严格公文处理程序。部门请示要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不能多头分送。各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凡需要办理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送主管领导审批,不能直接报送政府领导,凡直接报送政府领导的公文一律不予办理。报送政府的公文必须符合行文规则,基层单位的请示未经主管部门转报或未签署意见的越级上报的公文,政府一律不予受理。报送的文件如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单位必须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如协商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六、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重要批示、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以及政府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通过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重大决策及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二〉健全督查工作制度。政府日常的督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并在办公室设置专人负责督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政府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直接负责,政府办公室专职督查人员要对各部门办理市政府交办、转办的督查事项每周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对督查事项落实不力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督查事项办结后,政府办公室和各承办部门负责督办的人员要及时将督查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考。为切实做好政府督查工作,市政府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会议,表彰先进,交流经验,推动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不断完善。
〈三〉规范督查工作程序。政府办公室督查人员每周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进行分解立项,送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登记编号,并按照督查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的审批意见提出办结时限,填写《督查通知》后转承办部门办理。各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按《督查通知》规定的时限按期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市政府办公室。特急件要即收即办,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的人员,在进行督查时直接与各承办部门的主管领导或该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人员联系,承办部门分解到所属单位的办理事项要及时进行汇总,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室。
〈四〉建立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政府和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做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并确定专门人员形成既有领导分管,又有专门工作人员的督查网络。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为督查工作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组织协调等工作提供方便,支持督查人员做好工作。
七、公务活动制度
〈一〉市属和驻市各单位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庆典、纪念、剪彩、奠基、开业等活动,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不剪彩、不讲话。确有较大影响和上级领导同志及贵宾出席的活动,可请政府一名分管领导出席,其他领导不陪同。主办单位应提前五至七天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酌情确定领导出席。主办单位不直接向领导发送请柬。
〈二〉凡是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专业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对涉及面广,确需政府领导出席讲话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五至七天将会议议程及领导讲话稿报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三〉在我市举行的自治区或自治州的会议或活动,自治区或自治州领导前来参加时,主办单位应及时报知政府办公室,以便视具体情况相应作出安排。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自治州领导到我市考察指导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安排;自治区、自治州各部门及外地、州、市政府领导到我市检查指导、考察等活动,市人民政府一般按对应原则接待和安排,由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部门接待、陪同和商谈,具体事宜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
〈五〉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 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参加,也可委托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代表市人民政府参加。属于知晓性质的会议,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参加。
〈六〉外事接待活动,市外办事先要拟好具体方案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会见、接待、陪同等事宜,由市外办安排;一般外商来访或洽谈,有关部门不要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个别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时,要通过外办,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
八、民主监督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执行人大通过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 虚心听取人民代表和各族人民群众的意见,认真办理人民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同市政协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主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和参政议政作用。
〈三〉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重要政务活动的报道,认真听取和采纳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和会议内容,宜于公布的,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可向社会发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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