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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消防法定培训收费及电气熔痕金相分析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综[2003]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8 生效日期:2003-03-10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江苏省消防安全技术法定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苏公消[2003]4号)、《关于申请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收费项目及核准收费标准的报告》(苏公消[2003]1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法定培训收费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1]82号、苏价费[2001]172号)规定,从事涉及消防安全作业人员等6类培训作为法定培训收费项目。其具体收费标准(含操作演练材料费)为:
  1、从事涉及消防安全作业人员:每期4天,每人每期收费标准为220元;
  2、从事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每期4天,每人每期收费标准为220元;
  3、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仓库管理人员:每期3天,每人每期收费标准为150元;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期3天,每人每期收费标准为180元;
  5、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含监理、技术检测)和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每期5天,每人每期收费标准为280元;
  6、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每期5天,每人每期收费标准为280元。

  二、关于电气熔痕金相分析检测费
  各级消防部门对火灾户进行的火灾原因分析属行政行为,不得对火灾户收取电气熔痕金相分析检测费。但如果出现下列委托行为,你局消防产品质量检测站可向委托方收取电气熔痕金相分析检测费每个样品2400元,该项收费列入“消防产品质量检测费”一并管理。
  1、火灾户对基层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认定结果存在疑义,委托你局消防产品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的行为;
  2、基层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有难度,需委托你局消防产品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的行为;
  3、司法部门委托你局消防产品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的行为。

  三、上述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接文后请你局及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本批复自2003年3月10日起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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