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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江府办[2003]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8 生效日期:2003-03-18
 

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省政府《颁发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5]59号)和市政府《印发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1998]54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十一届5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向迁入蓬江、江海两区城市居民户籍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标准
  迁入蓬江、江海两区城市居民户籍者(不包括两区之间城市居民户口的迁移),入户时每人按9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交价格调节基金。

  二、征收对象
  对迁入蓬江、江海两区城市居民户籍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一)购(建)房入户者及其直系亲属;

  (二)农转非者;

  (三)夫妻、父母及子女投靠入户的;

  (四)工作分配、调动、人才引进入户者及其直系亲属;

  (五)投资入户者的直系亲属;

  (六)异地安置复退伍军人。

  三、免征对象
  对迁入蓬江、江海两区城市居民户籍者,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一)符合《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发决定》(江府[2002]17号)、《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的。

  (二)调入蓬江、江海区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获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包括其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原属蓬江、江海区户口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毕业生及国家计划内统一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学校新生和毕业生。

  (四)原属蓬江、江海区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按军转政策分配到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原属蓬江、江海区的出国留学生、援外人员及配偶子女。

  (六)经批准调入市直或蓬江、江海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及随迁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原属蓬江、江海区户口的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儿童。

  (九)夫妻一方户籍在蓬江、江海区5年以上,且结婚满5年,经批准入户的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

  (十)经批准定居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十一)符合改制条件的“城中村”村民,在其村委会转为城镇居委会后,原农村居民统一转为城镇居民的,以及征地农转非的。

  (十二)其他报经市政府批准的。

  (十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四、征收时间
  向迁入蓬江、江海两区城市居民户籍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3]15号)同时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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