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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临床医用生化分析仪、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洁净环境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04 | 生效日期:2003-03-04 |
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你所《关于对(临床医用生化分析仪,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洁净环境监测检验收费标准)补充的请示》收悉,鉴于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临床医用生化分析仪、医疗器械生产洁净环境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函字[2001]4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针对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审核成本,并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洁净环境的实际情况,现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临床医用生化分析仪检验全过程收费3000元,各项检验项目和标准,按省技术监督局的委托和有关认证要求进行。
二、医疗器械生产洁净环境监测检验(包括悬浮粒子、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压差、噪声、沉降菌、浮游菌等)以洁净车间的实际洁净面积为计费单位,每百平方米收费10000元;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收费;超过百平方米、不足整百部分四舍五入后按面积计收。但每个洁净车间的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000元。监测检验标准,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以上两项收费是指受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的委托对临床医用生化分析仪生产企业准产前进行的一次性全面的准产注册检验(包括性能指标)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委托进行的具有验收性质的、全面的洁净环境监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属于定期开展的强制性的法定监测检验不得收费。
四、以上收费仍为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满后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五、收费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变更手续,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监督使用。
六、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临床医用生化分析仪、医疗器械生产洁净环境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费函字[2001]41号)文件即行废止。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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