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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补发出租汽车电子识别卡收取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12 | 生效日期:2003-03-12 |
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补发出租汽车电子识别卡收取工本费的请示》(出租车管理办[2003]7号)收悉。鉴于目前长春市客运出租车市场非法营运车辆猖獗,严重地破坏了出租车营运秩序的实际,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营运,借鉴省外做法,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在营运出租车上安装电子识别卡,考虑出租汽车经营者目前的负担,对首次安装电子识别卡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工本费,对由于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如丢失、损坏及无法继续使用而确需补发电子识别卡的出租汽车,每台可收取工本费60元。
二、收费须到长春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收入缴入长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电子识别卡的购置、制作及管理等项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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