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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殡仪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11 | 生效日期:2003-03-11 |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深化殡仪制度的改革,引导殡仪服务向健康方向发展,减轻群众在殡仪消费方面的负担,切实解决群众和政府所关心的殡仪收费项目繁多、殡葬商品价高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现就整顿规范我省殡仪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吉省价收字[2001]44号文件规定的“三项收费”标准。各地要严格控制使用浮动幅度,更不允许突破规定的浮动幅度。严禁重复计费。
二、合并重复或相似的收费项目,停止分解项目收费。取消以下不合理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1、丧主已租用告别厅的,不得再向丧主收取告别厅内设施使用费(花圈、电子屏及应设用品等);
2、丧主已租用殡仪车(接尸车)的,不得再向丧主收取车上纸花、黑纱及应设用品等费用。未经丧主同意,不得强行使用纸棺椁和收取纸棺椁费用;
3、取消各地自行制定的17项殡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详见附件:《吉林省取消的17项殡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收费项目情况,将类似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一并取消。
三、下调殡葬用品骨灰盒的加价率,进价在500元以下的,可按进价不超过20%综合费率计价销售;进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可按进价不超过30%综合费率计价销售。各地对本地区的殡葬商品中影响群众支出较大的用品的加价率也要相应调整下来。适量设置低档骨灰盒。市、州级殡仪馆必须设置最终售价在200元以下、县级殡仪馆必须设置最终售价在100元以下的低价骨灰盒,供低收入的群众选购。
四、逐步实行殡葬商品采购招标。2003年市州级殡仪馆所要率先试行殡葬商品招标或竞价采购。具体的形式及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2004年,各县级殡仪馆(所)也要全面实行殡葬商品招标采购。
五、适应殡仪改革的要求,严格、合理的控制新的殡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出台,对不合理或不健康的带有迷信色彩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缔。今后各地确需新增殡仪服务收费项目,须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再由市州制定收费标准。
六、实行殡仪收费公示制度。各殡仪馆、所要做到明码实价。同时实行丧主填写《服务项目选单》的办法,供用户选择服务项目,并按用户所选项目收费。让群众消费得明明白白,以保证用户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对用户未选择的项目,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服务项目选单》由各殡仪馆所根据本地项目情况自行印制。
七、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户籍的,由于就医等原因,在其死亡所在地的殡仪馆、所殡葬时,要严格按照吉省价收字[2001]44号文件的规定,以农村收费标准收费。
八、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殡仪收费的整顿规范工作。
九、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按管理职能要认真进行查处。
附件: 《吉林省取消的17项殡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略)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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