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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资格证书收费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函[2003]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1 生效日期:2003-03-10
 

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试收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30元(考试科目为3科),电算会计理论考试费每人每科30元(考试科目为2科),电算会计上机考试费每人30元(考试科目为1科),由会计管理中心直接向考生收取。

  二、证书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和电算会计资格证工本费为每本15元,由会计管理中心直接向考生收取。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和《电算会计资格证》进行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收取注册费。有关注册管理费用可从部门预算经费中统一安排。

  三、上述收费均为最终收费标准,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违者由物价检查机关严肃查处。你厅接本通知后,请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你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将上述收费缴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3年3月10日起执行。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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