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酒类管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价费[2003]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04 | 生效日期:2003-03-01 |
省经贸委: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酒类管理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我省酒类管理试行收费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我省酒类管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全省酒类管理收费标准:
1、对经审核合格的省内酒类生产业和个人发放《湖南省酒类生产准产证》(即生产许可证),每证2200元(含一正本两副本工本费、评审费及公告费)。
2、对经审核合格的酒类批发经营者发放《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每证1000元(含正、副本工本费,评审费和公告费)。
3、对经审核合格的酒类零售经营者发放《湖南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每证50元(含正、副本工本费)。
二、对在湖南市场上销售的酒类实行质量检验,并收取质量检验费。
1、质量检验费,根据酿酒工艺和使用原料不同,分为白酒、啤酒、果露酒三种,质量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132号)执行,分出厂批次进行检验(生产厂家有质量检验报告的不得再检)。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的随机抽样监督检验外,经贸部门的酒类管理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2、检验质量合格的酒加贴质量检验标识,并收取检验标识工本费。具体标准为:市场销售价格在20元以下的酒加贴标识为每枚0.12元;市场销售价格在20元(含20元)至50元的酒加贴标识为每枚0.3元;市场销售价格在50元以上的酒(含50元)加贴标识为每枚0.5元。啤酒以箱(件)为贴标单位,每枚1元。上述质量检验标识工本费包括了标识的开发印制费,声讯平台和网络租用维护费用,贴标费用和消费者免费拨打数码防伪声讯查询电话或上网查询费。各级经贸部门的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及其下属的贴标中心,不得再收取贴标费用,消费者拨打防伪查询电话或网上查询不得另行收费。上述标识工本费为最终收费标准。
三、《湖南省酒类生产准产证》、《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湖南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为行政性收费,质量检验费为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下达后,你委应通知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
五、本通知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批复不符的,一律以本批复为准。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04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