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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函[200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2 生效日期:2003-03-12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明确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有关政策的函》(湘国土资函[2003]40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31号)精神,现就有关征收问题函复如下:

  一、城镇规划区内修建道路征用的土地,如属国道和省道改道通过城镇规划区的,免缴防洪保安资金;其余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仍属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范围。

  二、原征用为国有农业用地,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仍需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此复。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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