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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综函[200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12 | 生效日期:2003-03-12 |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明确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有关政策的函》(湘国土资函[2003]40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31号)精神,现就有关征收问题函复如下:
一、城镇规划区内修建道路征用的土地,如属国道和省道改道通过城镇规划区的,免缴防洪保安资金;其余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仍属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范围。
二、原征用为国有农业用地,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仍需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此复。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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