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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分期缴纳行政处罚没收款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价函[2003]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广州市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分期缴纳罚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考虑到你中心的实际情况,同意对穗价检处[2003]3号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330000元的处罚决定分二期缴交。即2003年3月30日前缴交第一期165000元违法所得;2003年12月31日前缴交第二期165000元违法所得。
  特此函复。

广州市物价局
20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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