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分期缴纳行政处罚没收款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函[2003]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广州市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分期缴纳罚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考虑到你中心的实际情况,同意对穗价检处[2003]3号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330000元的处罚决定分二期缴交。即2003年3月30日前缴交第一期165000元违法所得;2003年12月31日前缴交第二期165000元违法所得。
特此函复。
广州市物价局
2003年3月20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