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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回复省物价局征求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意见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价函[2003]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4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征求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意见的函》(办文编号计划[2003]030号)悉,经我们共同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是2002年调整的,我们认为,对此项重大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不宜过于频繁。

  二、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与国内其他大城市比较,仍明显偏低。据了解,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此项收费标准高于我市,有的城市甚至高出30%左右。

  三、对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我市的房地产业普遍认为可以接受,我们没有接到不同意见的反映。

  四、近几年来,我市为了完善城市的功能,增强竞争能力,拨巨资建设基础设施。目前,有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尚很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低后将影响到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不宜在近期内调低。请市政府向省物价局反映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困难,争取继续维持现行的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建委
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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