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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价[2003]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0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价[2003]14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价[2003]145号)(略)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200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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