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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治安巡逻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阜政办[2003]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天池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社会治安防范工作,预防盗窃、抢劫、抢夺等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央、区、州党委有关文件精神和《关于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1]87号)文件以及200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继续收取治安巡逻费,用于解决治安防范工作经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治安巡逻费收取的范围及标准
  治安巡逻费收取的范围:
  (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区、州驻市的单位干部、职工。
  (三)市辖区内所有的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
  (四)市区内沿街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网点的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
  (五)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员。
  (六)居住在市区的乡镇机关、站所、学校的干部、职工。
  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失去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可免交治安费。其他居民一律按规定收取治安费。
  以上收费对象匀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治安巡逻费收取的标准:
  治安巡逻费按有经济收入的人每人每年30元计收。

  二、治安巡逻费收取方式。
  (一)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驻市单位)的治安巡逻费由各单位负责收缴后集中上缴市综治办。
  (二)各乡镇机关、站所、学校居住在市区的干部职工的治安巡逻费由乡镇负责收取, 收缴后集中上缴市综治办。
  (三)无单位 的城镇居民、市区商业网点的经营人员、流动人口的治安巡逻费由公安、工商、办事处统一组织收取。一律 全额上缴市综绐办。

  三、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治安巡逻费的收缴工作。
  (二)收取治安巡逻费时,统一使用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三)采取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方式聘用保安人员。要注意优先安排城市的下岗职工及市区退伍军人。要加强对巡逻人员的岗前培训以及管理监督,提高保安人员服务质量与水平。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保安人员应当进行表彰奖励。
  (四)治安巡逻费的收取、使用必须透明。建立治安巡逻费的管理使用制度,使之足额用于市区治安巡逻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五)收取治安巡逻费工作涉及面广,要求在收费工作中对市区的干部职工群众进行广泛细致的宣传,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六)治安巡逻费的使用由市综治办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共同商议决定。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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