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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煤气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事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府发[200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委派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事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财务会计监督,集中掌握和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保证重点建设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扩大向市属国有企事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试点范围。在对市水务集团、城开集团、快速轨道公司和公交集团委派财务总监的基础上,继续对长春市煤气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长春市水利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务总监是按规定程序产生,受政府委派,对受派单位财务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财务会计管理人员。由市财政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代市政府委派。
二、市财政局要总结首批委派财务总监试点经验,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长春市财务总监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受派单位要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部门在受理受派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时,应主动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四、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岗位职责、职务任免、工作待遇、组织管理、工资福利、考核奖惩等事项,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市属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通知》(长府发[2001]13号)执行。
五、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报告制度和联签制度按照《长春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和长春市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暂行规定》(长府办发[2001]31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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