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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征收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价工字[2003]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8 生效日期:2003-03-18
 

各设区市物价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省水利厅;
  根据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3)102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将我省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随电价在价外征收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为每千瓦时0.7厘。

  二、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为各级电力企业销售电量(执行目录电价的电量)中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电量。

  三、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自2003年4月1日起征收至2008年底停止。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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