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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考报名考务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价行费字[200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03 生效日期:2003-03-03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教育厅: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我省中考(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段学校考试,下同)及招生的质量,经研究,现将我省中考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3年起,我省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段考试,报名考务费由每人35元调整到每人55元(不分科目)。其中,4.7元交省教育厅中考中心。另外,省教育厅中考中心对备用卷按每套4.7元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命题制卷等支出。中考报名考务费包含报名、考试及招生的所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收费单位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所收费用按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时进行年度检验,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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