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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和审验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综[2003]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提高我省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和审验费标准的报告》(冀价行费字[2002]第5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财综字[1999]106号)和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你局在《收费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意适当提高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标准重新核定为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70元。
二、同意适当提高《收费许可证》审验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在审验《收费许可证》时,每证可收取审验费150元。
三、《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和审验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许可证》工本费要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计划和核拨的资金,专项用于收费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及相关管理费用。《收费许可证》审验费,要按照隶属关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和核拨的资金,专项用于《收费许可证》审验过程中公告费、办公费等支出。
四、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审验费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复。
河北省财政厅
20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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