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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3]39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3-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公安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2]3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维护我国对外国人签证收费的统一性,同意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参照外交部核定的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的签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执行。
二、今后,外交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8号)的规定,调整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应及时通知公安部,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公安部不再另行制定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
附件:一、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略)
二、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略)
三、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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