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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非师范教育类毕业在职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价费[2003]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06 生效日期:2003-03-10
 

省教育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非师范教育类毕业在职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黔教函[2002]180号)收悉。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精神,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对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职教师,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程,每门课程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为全面推进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研究,现对我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在职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费每人每课时2元,每门课程每人最高不超过80元。

  二、教材(资料)费据实收取。

  三、以上费用均含场租、课酬、管理等费用,培训单位除向学员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之外,不得再向学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收费单位为贵州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指定的各级培训机构。收到《通知》后,各培训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三月十日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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