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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3]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12 | 生效日期:2003-01-01 |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函》(桂国税函[2001]524号)悉。为加强我区普通发票收费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保证发票在印制、保管、运输等过程中费用开支的需要,正常发挥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特殊作用,经研究,同意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将自治区国税、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含发票领购簿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部门在销售普通发票过程中,一律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本文规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为最终销售价格。
二、各级税务部门与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的内部结算价格由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确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三、规模较大的企业如需印制本企业衔头的普通发票,销售价格比照此收费标准执行,印量较多的酌情降低收费标准;
四、国、地税系统今后新增发票种类,可互相参照相同种类、规格、联次的发票价格,不同规格、联次的需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五、不在本文规定之列的特殊规格、种类普通发票,其销价价格由地、市国税局、地税局报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普通发票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适时调整制度,税务部门应加强普通发票成本核算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七、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广西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全区统一收费标准表(略)
2、广西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全区统一收费标准表(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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