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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5 生效日期:2003-01-01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和驻桂中直有关单位: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推进全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停止征收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村提留(农民个人上缴的)以及屠宰税等。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征收的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村提留(农民个人上缴的)待农民按新的农业税收政策缴纳税款及其附加时一并抵扣归还农民,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征收的屠宰税,不予退还,但要做好与代征单位的税款,税票清算等交接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和有关票证完整。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农民征收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村提留(农民个人上缴的)以及屠宰税等。如发现继续征收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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