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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财预[2007]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26 生效日期:2007-10-26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西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拨款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等安排的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不包含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包含两层内容(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一是指同省财政有基本缴拨款关系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省财政批复的本部门预算以及当年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预算,当年尚未列部门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二是指同省财政不存在基本缴拨款关系的省级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五条 省级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六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本办法所指“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累计结余,“下一年度”是指省财政发文确认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下一年,即与省财政确认的累计结余资金形成年之间隔一预算年度。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常年性的补偿类项目”,指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固定安排的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以外的、用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其他公用支出项目;“跨年度项目”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第八条 对部门结余资金的管理实行财政审批管理与财政审核备案管理两种方式。财政审批管理,指各部门使用结余资金时,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用;财政审核备案管理,指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初对部门上一年度的结余内容及资金数额进行确认,各部门按照规定的原支出用途结转使用,并将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九条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第十条 基本支出结余使用权原则上属原部门所有,实行财政审核备案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在该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作出调整安排。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纳入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产生的零星增人、职务变动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首先通过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不足部分方可追加预算。部门应将基本支出结余动用情况报省财政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将结余资金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一项资金来源,剩余部分再由省财政用当年财力安排。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十四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分为项目支出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主要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

  3、常年性的补偿类项目结余;

  4、历年结转没有具体用途的项目结余;

  5、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6、由于项目执行效率低,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减项目规模形成的结余;

  7、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脱钩”管理的部门,对未完成年度收入计划,按财政有关规定扣减该部门项目资金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主要包括: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不包括三年以上(含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不包括在未使用的情况下连续两年结转形成的结余。

  第十五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管理方式:项目支出净结余,实行财政审批管理。省级各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用;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实行财政审核备案管理。省级各部门可将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净结余使用权的认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项目支出净结余使用权原则上归原部门所有,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在该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作出调整安排;第6项至第7项项目支出净结余收回财政,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有项目支出净结余的部门,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安排跨年度项目预算时,凡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应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主动结合项目进展情况统筹部分结余资金,不足部分再向财政部门申请增加预算;财政部门对跨年度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适当减少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晋财建[2002]278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留存的30%部分,应比照本办法项目支出净结余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并于次年元月底前,将本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件1和附件2)和有关说明文件分别报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及预算处各一份(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部门报送的结余资金数额应与部门决算报表有关数据一致。

  第二十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余资金,各部门还应按照《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库[2003]50号)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归口部门预算管理处报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对国库处核对无误的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余资金进行复核,并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准确认,并于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审核意见通知各部门。

  第五章 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阶段,部门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省级部门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应将本部门跨年度项目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以及拟统筹动用本部门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有关支出预算情况,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送省财政;

  (二)省财政根据省本级财政预算平衡情况,结合部门“一上”预算、部门累计结余资金情况、部门提出的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计划等情况,提出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并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省级各部门;

  (三)省级各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和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数,调整编制当年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上”预算。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部门需追加预算时,应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优先动用其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预算。

  第六章 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级各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进行纠正,并按违规资金数额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所有涉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预算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

        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山西省其他机构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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