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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综[2003]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贸局(商业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商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本单位、本地区(含市、县、区)符合《暂行办法》补贴条件的报废汽车数量进行统计,填好《2002年老旧汽车报废及所需补贴资金情况》(附件1),于2003年3月30日前上报给省经贸委、省财政厅。附件1中“补贴资金需求量”按以下方法进行预测:补贴资金需求量=××型报废汽车辆数×(××型汽车的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各类型汽车的车辆购置税金额按照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上列明的金额计算。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根据财政部下达给我省的老旧汽车补贴资金,结合各市上报的老旧汽车报废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下达当年各市老旧汽车补贴资金分配计划,并根据资金分配计划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发放工作,根据《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备案。
四、各地应如实填报老旧汽车报废情况,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发放和管理补贴资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将不定期地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组织检查,凡有发现补贴资金需求上报情况不真实,骗取、挪用、截留补贴资金等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将暂缓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补贴资金。
附件:1、2002年老旧汽车报废及所需补贴资金情况表(略)
2、财建[2002]742号 (略)
广东省财政厅
200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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