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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发改电字[2008]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19 | 生效日期:2008-02-19 |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发行分行: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特急发改电[2008]51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我省早籼稻(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由每50公斤70元提高到75元;中晚籼稻由72元提高到76元;等级差价仍均为每50公斤2元。
二、粮食最低收购价是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凡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均应按照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收购粮食。早、中晚籼稻实际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上述最低收购价时,由国家指定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入市收购。
三、各级价格和粮食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要及时对稻谷收购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加大对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价格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略)
江西省其他机构
二00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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