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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3]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10 | 生效日期:2003-03-10 |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财政局(处),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我们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规定,结合收费工作的特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的减免意见,制定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下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0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结合我省价格工作自身特点,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种收费和价格该减的减,该降的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工作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全面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保护下岗职工的利益是各级物价部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积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民心工程”。各地要充分认识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搞好这项工作。
二、认真清理,全面落实。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656号和财政部财综[2002]72号文件精神,经清理我省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及生活的各项收费,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四类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减免下列收费项目:
(一)对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656号文取消的10项收费及免收的11顶收费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对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1、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服务费(职业介绍、求职登记、交流服务、招聘服务、档案保存管理)(甘价费[2001]180号)、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甘价费[1993]69号)、各类再就业培训收费(甘价费[1997]29号);
2、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市场收取的各种人才交流服务费(甘价费[1995]220号、[2002]152号);
3、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收取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登记费(甘价费[2001]112号);
4、烟草管理部门收取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国家计委、财政部[1993]价费字163号);
5、公安部门收取的车辆管理规费(甘价费[1997]130号)、车辆安全管理费(甘价费[1995]213号)、《甘肃省特种行业许可证》上本费(甘价费[1992]154号);
6、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工本费(甘价费[1995]96号)、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甘价费[2002]242号)、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费(甘价费[1996]268号);
7、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收费(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帐册工本费(甘价费[1997]77号)、《发票准购证》工本费(甘价费[1999]53号)、税务代理费(甘价费[1996]231号)、税务咨询费(甘价费[1996]234号);
8、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甘价费[1991]230号、[1995]50号、223号、[1996]67号、272号、[2000]263号、274号);
9、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体检费、审查费(省卫生厅甘卫计字[1988]46号)、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费(甘价费[1997]240号);
10、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甘价费[2000]211号)、道路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培训收费(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甘交运[2000]第11号);
11、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甘价费[1992]206号);
12、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甘价费[1991]154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费(甘价费[1996]36号)。
(三)对下列行政事业收费进行减收
1、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甘价费[1996]194号)减半收取;
2、广播电视部门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甘价费[1997]2号)减半收取;
3、非赢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甘价费[1997]240号)按60%收取;
4、下岗职工再就业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养路费(甘价费[1997]49号)按70%收取;
5、学校对下岗失业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甘价费[2000]167号)减半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及住宿费按60%收取。
(四)对下列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减收
1、污水处理费:凡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收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吨水减收0.05元。
2、垃圾处理费:重申凡已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一律免收垃圾处理费。
3、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及组织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的下限执行。
4、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收费按每户每年减收50元执行。
5、公有住房租金:各城市在现在公房租金标准基础上一律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减收0.2元。
6、公交部门的公共汽车票价实行半价优惠;
7、司法部门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甘价费[2002]22号)减半收取;
8、取暖费:取暖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减收0.5元。
9、租赁集贸市场柜台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10、凡上述收费项目以外的涉及到下岗职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能减免一律减免,不能减免的一律按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部门要把下岗再就业收费检查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本地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进行全面检查。要加大检查力度,扩大检查覆盖面。检查的重点是劳动、技术监督、卫生、工商、税务等与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有关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不执行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收费减免政策的行为。在检查中,各地注意抓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单位的乱收费问题,对查出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反映强烈、影响大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对有关下岗职工乱收费的投诉,一般不下转、不拖延,及时组织力量查处,以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部门配合,狠抓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优惠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社会各方面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单靠价格、财政部门牵头难以落实。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主动与监察、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尽快清理涉及下岗职工的各项收费,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该减的减、该降的降,取消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各项收费。各地、各收费单位要对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宣传,便于社会各界监督,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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