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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8]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3-05 生效日期:2008-03-05
 

省人事厅,各市、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人事考试机构组织的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向参考人员收取考试考务费标准为:

  (一)客观题科目《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每人每科72元(其中:考试费60元,上缴国家考务费12元)。

  (二)主观题科目《社会工作实务(中级)》考试:每人每科78元(其中:考试费60元,上缴国家考务费18元)。

  二、收取的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租用考试场地、聘用监考人员、运输保管试卷、阅卷(客观题科目)、证书、邮寄费用等开支。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四、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2项“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同时,收费情况应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安徽省其他机构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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