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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函[2008]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20 | 生效日期:2008-01-01 |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批准〈安徽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试行)为正式标准的函》(卫计秘〔2007〕921号) 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试行期1 年已满,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同意该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8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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