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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3]费1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9 生效日期:2003-03-19
 

省统计局:
  你局《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闽统[2002]函64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64号)精神,结合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经研究,同意将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初级每人每期110元、中级每人每期120元。
  此收费标准从2003年3月1日开始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金额缴入国库。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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