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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等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价发[2003]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0 生效日期:2003-03-10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农水、林水局)、农电局、农机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农电局、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转发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2]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是整顿和规范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牵头,市水务局、农电局、农发局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专项治理的协调、汇总、上报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按照国家、省的总体要求,我市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和全面清理阶段。市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布置后,各区、市、县由物价、财政部门牵头,对本地区发生的农业用水、农业用电、农机服务等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和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各区、市、县的水务、农电、农机等部门要在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的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收费自查、上报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农业生产性费用的清理工作。各地农业生产性费用清理情况由物价部门于4月10日前形成文字材料同调查表一并上报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
  第二阶段为审核阶段。由市物价局收费处、价格处按照各自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市、县清理出的价格和收费项目逐项进行审核,并于4月底前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 第三阶段专项检查阶段。对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专项检查按照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大价发[2003]8号)文件的时间和要求进行。
  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5月底前将保留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及相关的价格政策向农民公告,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要继续完善和推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强化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体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附表:1、农业用水价格及相关收费调查表(略)
   2、农业用电价格及相关收费调查表(略)
   3、农机服务收费调查调查表(略)
   4、其它农业生产性费用调查表(略)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水务局
大连市农电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二OO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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