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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鞍政办发[2003]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购买已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围;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采购单价在5千元(含5千元)或单位价值低于5千元,批量采购年累计金额达2万元(含2万元)以上;工程采购投资总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服务采购年度经费预算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

  二、符合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财政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将采购指标下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由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通知书》,由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三、符合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财政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将采购指标下达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填报《分散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项目实施。

  四、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项目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要定期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不得拖延或瞒报、漏报。

  五、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采购的项目要按政府采购操作程序执行。

  六、各县(市)、区按上述规定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已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应将其全部列入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全面实施政府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是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基础和依据。要按照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对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和内容。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预算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否有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等问题,对于预算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对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采购需求情况,对省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应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采购限额标准,应在此标准之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发布后,须报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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