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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3]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06 | 生效日期:2003-03-06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3]029号)悉。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2]996号)的规定,为弥补专升本招生工作经费的不足,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核定专升本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升本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生110元,其中,上缴省招办50%;报名点留用50%。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之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在收费地点张榜公布本通知,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另外,普通高校和中专艺术、体育全省统一专业加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8]55号、[1999]1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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