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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办发[2003]61号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2003-04-01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2003〕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2002年贷款证(卡)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写出自查报告并填报附表。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于2003年4月14日前进行全面自查。
  (二)重点抽查阶段。4月15日后,总行将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情况,选择部分分支行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事宜另行通知。

  二、上报自查报告及报表
  各分支行根据自查情况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写《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基本情况表》(见《通知》附件2)和《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通知》附件3)。其中,《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基本情况表》中的“应缴中央财政专户”栏填写本单位实际上缴总行的收费金额。
  请各分支行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附表,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总行统计司、会计财务司。同时以OA形式分别上报至总行张建立及江航翔信箱。
  联系人及电话:统计司 张建立 010-66194388
  会计财务司 江航翔 010-66195152

  三、各分支行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自查工作责任制,督促辖区内分支机构开展自查工作。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2003〕12号)(略)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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