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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3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银发[2003]9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4-22 | 生效日期:2003-04-22 |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促进2003年凭证式国债的顺利发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凭证式国债的发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凭证式国债的发售宣传工作
(一)为深入宣传凭证式国债的发售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印制了《2003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宣传单》,并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发送给各承销机构,承销机构各发售网点在整个发行期内,均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和散发。如宣传单数量不够,应根据实际情况复印或加印,尤其要优先满足小城市或偏僻县城的需求,以保证宣传效果。
(二)在每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前,各承销机构要通过本地区新闻媒体进行发售宣传,向公众详细分析凭证式国债的投资价值,并公布咨询电话;在发行期内,承销机构的发售网点及柜台应有明显标识,现场应配备专职咨询人员。
二、进一步加强凭证式国债的发售管理
(一)各承销机构要严格执行凭证式国债的月度发行计划,及时掌握各分支机构凭证式国债的发售数量及其分阶段、分品种的发售额度。加强发售中和发售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不仅要控制各期凭证式国债的发售总量,而且要控制各阶段、各期限品种国债的发售进度,坚决杜绝超额发售。
(二)凭证式国债发售要适当向个人投资者倾斜,优先满足人民群众的投资需求。
(三)各承销机构要根据各地区、各网点的发售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分支机构的发售计划,以缩小不同网点的发售进度差异,实现均衡发售,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方便、快捷地买到国债。发售计划的调整结果应及时通知同级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四)各承销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发售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便更好地向人民群众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债有关政策。
三、规范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印制和使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是凭证式国债债权的惟一有效证明,同时也是投资者了解国债发售政策的重要渠道。为此,各承销机构要严格凭证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在中钞公司所属厂家规范印制。
(二)因凭证式国债发行政策调整而来不及重新印制凭证时,各承销机构应通知所属发售网点对原有凭证中不符合现行政策的内容(如提前兑取手续费率等)进行手工更改,并加盖发售网点公章,以确保国债凭证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四、进一步做好凭证式国债的发售统计工作
(一)为便于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凭证式国债的发售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发行政策,各承销机构要重视发售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各承销机构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在各发行阶段的发行次日以及发行期内每周三按原定程序及时上报国债发售进度;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凭证式国债发售的统计管理,统一口径,准确统计实际发售进度,保证上报的统计数字真实有效。
五、加强凭证式国债发售的监督检查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和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监督检查所在地区承销机构的发售管理工作,具体检查内容包括:宣传发售工作是否到位;凭证印制使用是否规范;发售进度是否按规定执行等,并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尚有发售额度的当地凭证式国债发售网点名称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和各地财政部门要深入基层发售网点,掌握发售情况,及时通报信息,协助解决承销机构在发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决制止和杜绝发售中的违规行为,以促进凭证式国债规范、有序地发售。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2003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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