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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劳社险[2007]32号、锡财社[2007]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24 生效日期:2007-08-24
 

各市(县)、锡山区、惠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18号、苏财社[2007]88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于2007年6月30日前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街道集体企业退养的人员。


  二、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苏劳社险[2007]18号、苏财社[2007]88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的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的标准为:

┌────────┬─────────┬───┐
│ 增加标准(元) │ 市本级、锡山区、 │宜兴市│
│  缴费年限  │ 惠山区、江阴市 │   │
├────────┼─────────┼───┤
│  不满15年  │      66  │ 64 │
├────────┼─────────┼───┤
│  15年-19年  │    70    │ 68 │
├────────┼─────────┼───┤
│  20年-24年  │    74    │ 72 │
├────────┼─────────┼───┤
│  25年-29年  │    78    │ 76 │
├────────┼─────────┼───┤
│  30年-34年  │    82    │ 80 │
├────────┼─────────┼───┤
│  35年以上  │    86    │ 84 │
└────────┴─────────┴───┘


  (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及以上的,按1年计算)


  三、按苏劳社险[2007]18号、苏财社[2007]88号文第二条第(二)项第3点调整时,我市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按599元执行。


  四、市本级街道集体企业退养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6元。


  五、市本级原郊区养老统筹人员调整办法如下:

  1. 2003年6月底前退休、退职的原大集体(含原郊区街道集体)人员和2003年7月1日到2007年6月底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按苏劳社险[2007]18号、苏财社[2007]88号文第二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

  2. 2003年6月底前到龄享受保养金的原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保养金标准由每月599元调整为695元。

  3. 2003年6月底前退休的原小集体人员,养老金标准由每月505元调整为601元。


  六、新区原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含2004年7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领取保养金的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原征地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月599元调整为695元;务工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月510元调整为606元。

  附件: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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