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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欧亚3000型及同档次拣灰炉火化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计收费[2003]1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28 生效日期:2003-03-28
 

昆明市计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核定欧亚3000型高档拣灰炉收费标准的请示》(昆计价行[2002]266号)收悉。昆明市殡仪馆为进一步提高殡仪服务质量,满足丧属对殡仪服务不同层次的需求,投资购置了欧亚3000型拣灰炉。为保证该型拣灰炉投入正常运转,现就有关殡葬收费标准及事项批复如下:
  一、欧亚3000型拣灰炉火化费收费标准按每具尸体500--700元计收(含休息室费用)。昆明市殡仪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我省其他殡仪馆(火葬场)同档次拣灰炉火化费收费标准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不突破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核定。昆明市殡仪馆和各地、州、市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购有欧亚3000型及同档次拣灰炉的各殡仪馆(火葬场)应同时配备中低档火化炉,以保障一般丧属对殡仪服务的基本需求,并应保持各型火化炉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供丧属自主选择火化炉型处理遗体。禁止强制指定火化炉型并收费。

  三、执收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实行收费公示;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殡葬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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