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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曲靖卫生学校与北京大学联合开办远程教育教学点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计收费[2003]2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04 | 生效日期:2003-04-04 |
曲靖市计委、财政局、教育局:
报来《关于北京大学医学网络教育学院曲靖教学站招生学费标准的请示》(曲计收费[2002]57号)收悉。鉴于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曲靖卫生学校与北京大学联合开办远程教育教学点的批复》(云教高[2002]37号)已批准曲靖卫生学校与北京大学联合开办远程教育教学点,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由北京大学负责。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际间国民教育院校联合办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授权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和管理”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曲靖卫生学校与北京大学联合办学的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学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2600元。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可由学校自定。曲靖卫生学校在联办专业以外招收的学生,仍按我省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联合办学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前,应持经批准联合办学的有关文件及两校联合办学的协议,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同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和《云南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95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学校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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