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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财政性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藏价费[2003]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24 生效日期:2003-04-01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财政性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报告》(藏财综字[2003]4号)悉。为进一步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我区财政性收费票据。你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区范围实行防伪收费票据,鉴于印制防伪收费票据成本高。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防伪收费票据工本费,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性票据每本调整为8元;非经营性票据每本调整为8元;医疗手工性票据每本调整为7元,电脑门诊票据每份调整为0.25元,电脑住院票据每份调整为0.50元。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复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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