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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杭州市区生猪批发销售及定点屠宰加工实施财政补助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财企二[2007]6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16 | 生效日期:2007-08-16 |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市场猪肉价格持续上涨,猪源紧缺。为确保市区猪肉市场供应及上市猪肉品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52号)及《杭州市副食品风险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2]13号)文件规定,市政府将对市区生猪批发单位调运销售生猪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给予资助。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资助资金来源
暂定从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从我市副食品风险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生猪收购批发销售及生猪定点屠宰的财政资助。
二、资助对象
杭州市4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及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生猪批发经营的单位。
三、资助条件及标准
对组织生猪资源,在市区4家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加工,并投放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市场销售,按每头给予7元的资助。其中:生猪批发经营企业补贴5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补贴2元。
四、资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由市区4家定点屠宰企业根据“生猪屠宰检疫日报表(宰后)”、“屠宰加工通知单”等屠宰、批发销售记录,将各批发单位屠宰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5日前填写“生猪批发屠宰市区销售补助资金申请表”(表一), 并附“生猪批发屠宰市区销售补助资金发放名细表”(表二)后,报杭州肉类协会。经杭州肉类协会初审后统一上报市贸易局,经市贸易局、财政局核实后,由市财政拨付至各定点屠宰企业,其中补贴给批发单位的补贴款(每头生猪5元),由各定点屠宰企业根据屠宰批发数进行发放给批发单位,并做好发放记录。
五、监督管理
定点屠宰企业必须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及批发销售补贴资金的申报、发放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资助资金,并将相关凭证妥善保留,以便核查。市肉类协会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反映生猪屠宰供应、补贴过程中有关情况。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将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除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外,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
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市贸易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其他机构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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